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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18-09-03 09:16:27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河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河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8-07-02 来源: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文号:冀教规﹝2018﹞2号 访问次数: 98 【字体: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外办、公安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专业学校:

为规范全省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公安厅制定了《河北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河北省公安厅

2018年6月19日

河北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要求,规范全省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促进教育对外交流合作,提高全省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是指河北省管辖的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省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河北省的相关管理规定;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第四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河北省相关法规规章,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五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河北省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对国际学生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并可委托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承担国际学生的服务工作。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市所管辖学校国际学生招收、培养和管理进行监管。各市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及国际学生的各类案件。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八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培养能力,建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具备较高的教学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 各市所管辖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前,须向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属及在冀国家部委属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前,须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包含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对外交流合作情况,国际学生教学和生活设施配备、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安排、师资配备、国际学生教育发展规划、招生渠道、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条 学校依据自身办学情况,开设不同层次、类型和学制的课程,积极满足国际学生的学习需求。高等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国际学生的教育类别为幼儿园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等。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按照自身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高等学校扩大学历生招生比例。高等学校招收培养国际学生情况列入高等学校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招收国际学生规模由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但应当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来华留学工作网站,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录取标准、程序和要求。学校发布的招生信息应真实、客观。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通过来华留学工作网站、参加教育展、举办来华留学说明会等途径,加强对外宣传,提高学校知名度和影响力,拓宽招生渠道。学校要规范与中介机构的合作,严禁中介机构进行虚假宣传,学校对录取结果负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应当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并对其进行必要的考试或者考核,严把入学门槛。对学习能力和身心健康状况达不到入学要求,品行不端,缺乏可靠的经济担保,缺乏在华监护人(限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学生)等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国际学生,学校不得招收录取,确保招生录取质量。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自费来华留学前,招收学校需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外事行政部门提交学校录取通知书、填写完整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国际学生护照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等学习能力证明、保险证明、体检合格证明、经济保证证明、监护人证明(未满十八周岁申请者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非应届毕业生提供)及其他必要材料,办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审核手续。国际学生提供的经济保证证明应能够说明其具备承担在学期间所需学费、生活费、往返国际旅费等的经济能力。

第十六条 外籍华人作为国际学生报考河北省高等学校进行本专科学习的,须提供入籍外国四年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现弄虚作假的,不予签发签证证件,学校不予录取或取消学籍。

第十七条 学校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办中小学(包括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民办中小学(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民办中小学招收根据我国政府与派遣国双边协议来华接受中小学教育的外籍人员子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保障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二十二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招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凝练学科和专业特色,加强国际学生教育品牌专业和品牌课程建设。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在高等学校学习毕业前须获得汉语水平考试(HSK)4级及以上证书。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学校确定。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将社会实践计入学时和学分。普通中小学可组织国际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及河北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规定及时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办理学籍电子注册,建立学籍档案。学校应当及时办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高等学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对未按要求完成学业或无法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生,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能够体现其学习内容、时长和成果等的写实性证明。

第四章校内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成立专门的国际学生管理机构或安排专门管理人员,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生、教学、日常管理、服务、后勤保障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高等学校应当成立国际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工作,形成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国际学生管理体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安排专项资金,不断改善国际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保障和促进国际学生工作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国际学生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队伍素质。高等学校承担国际学生学历教育的院系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高等学校应当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单独为国际学生编班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小学应当设置国际学生班主任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收费标准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介绍当地历史、人文等情况,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学校应当全面掌握国际学生住宿情况,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学校应当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国际学生公寓,定期对公寓内消防设施设备,水、电、气、暖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国际学生在学校外居住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国际学生校内就餐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其法治和安全意识, 帮助国际学生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国际学生心理咨询室,配备心理咨询人员,对国际学生加强心理咨询和疏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落实考勤登记、请销假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奖惩机制,对于表现优秀的国际学生,给予适当奖励,对缺勤严重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国际学生,学校应当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

第三十四条 接受国际学生的幼儿园、中小学须严格遵守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切实做好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防范。

第三十五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中国和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七条 在高等学校学习的国际学生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须事先报经所在高等学校批准并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应当尊重相关国家习俗,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国际学生在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布道、宗教聚会、成立宗教团契等任何宗教活动,在学校外参加宗教活动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能影响学业。

第四十条 省属和部属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要按照规定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各市所管辖学校对国际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应当及时向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国际学生安全保障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国际学生突发事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做好国际学生校友工作,建立国际学生校友库,搭建国际学生校友交流平台,与国际学生校友加强联系和沟通,促进中外经济、教育、文化等交流合作。

第五章 奖学金

第四十三条 承担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孔子学院奖学金生等培养任务的学校,应在国家有关部门及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孔子学院奖学金生等的招生、培养及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根据发展需要,统筹使用省财政教育资金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重点支持国际学生来河北省攻读学士及以上学位。接收奖学金生的高等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奖学金生的招生、培养及管理等工作。鼓励各市人民政府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

第四十五条 由省、市财政设立的奖学金,学校应当优先资助符合国家战略和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河北省在国外具有友好城市关系地区的国际学生及河北籍海外华人子女。

第四十六条 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鼓励高等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合作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用于支持国际学生来河北省学习,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四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到本规定第二条所指的学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外事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X1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X2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学习的人员。

第四十八条 国际学生在旅馆业单位之外居住或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住宿登记。国际学生学习期间,临时离开居住或住宿地点,或者出国(境)返回后,适用上述规定。

第四十九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五十条 国际学生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一条 国际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转学,离开学校的,或者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的,以及出现死亡、失踪等情形的,学校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签证或居留证件有效期期满后仍需在河北省学习或停留的国际学生,须在签证有效期期满前7日、居留证件有效期期满前30日申请办理相关签证延期手续。签证或居留证件未获准延期者,须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

第五十三条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五十四条 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受委托作为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不超过其所持居留证件有效期,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国际学生签发的签证或居留证件不超过该常住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有效期。

第五十五条 实施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接受团组形式来河北省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外方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其所在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派人随团并担任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监护人。

第五十六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学校应当及时向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学校协助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出现上述疾病者,学校应当及时向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做好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外事、公安等部门负责对全省国际学生培养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本市外事、公安等部门负责对本市所管辖学校国际学生培养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负有国际学生管理职责的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外事等行政部门,利用国家建立的国际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学校应当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信息。

第六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 加强对国际学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学校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以限制其招收国际学生:

(一)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的;

(二)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

(三)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的;

(四)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五)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二条 对不履行国际学生管理法定义务,不尽管理责任以及有本规定第六十一条行为的学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签证证件管理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招收国际学生。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学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学校学习时间超过180日。

第六十四条 河北省管辖的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招收国际学生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招收国际学生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各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外事、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相关条款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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