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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框架性合作协议管理办法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25-09-19 15:46:53

河北地质大学框架性合作协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校外合作协议的签署,保障学校交流合作的有序开展,维护我校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框架性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是指不实质性形成利益分配和资源转移,不约定违约责任的意向性的合作协议,不包括学校与校外单位或个人签署的货物采购、基本建设、投资、劳务提供、租赁、人事聘用、捐赠、科研“四技”等经济合同。如果合作协议中涉及到利益分配、经济利益转移等事项的,应签订合同,并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办法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地质大学及学校所属单位(部门、学院及研究机构等)与国(境)内县级以上政府、高校、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校外单位(不含自然人)之间签署合作协议,不包括学校与境外、港澳台地区政府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议。

第二章 签署原则

第四条  依法依规原则。合作必须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符合学校的办学方向、指导思想和发展规划。

第五条  平等互利原则。合作应坚持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合作共赢,协议中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注重实效原则。合作要具体、务实,应围绕增强学校服务行业与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科学研究、人才交流和文化传承等内容进行,有助于提升学校的综合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内容与分类

第七条  合作协议制定的文本内容主要包括:合作背景及意义、主要合作内容、合作机制与职责、双方的权利义务、合作期限及其他说明内容。合作协议对合作期限的约定一般不超过5年。

第八条  合作协议一般分为两类:

第一类,战略合作协议。是指学校与校外单位签订的框架性、全面性、综合性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的内容至少应涉及人才培养、师资交流、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等其中两个以上主要合作领域。

第二类,专项合作协议,是指学校与校外单位签订的就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学生实习实践、就业基地、技能培训等某一项内容专项性的合作协议。命名中一般不出现“战略”“全面”等字样。

学校所属单位对外签署的其他类业务合作协议,须明确主办部门或联系学院,须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进行对外合作,审批及管理程序按照专项合作协议的执行。

第九条  学校所属单位可以在战略合作协议的框架内与合作单位的下级单位或部门签订具体的专项合作协议。另行签订的专项合作协议,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为履行和细化合作协议而需要签订涉及资源转移或利益分配等具体权利义务,应当在合作协议基础上签署具体项目合同的,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章 拟定、审批和签署

第十条  事前充分进行洽谈及论证。

(一)协议起草前,协议发起单位应充分了解合作方资质信用、社会信誉等基本情况,评估双方合作的契合度和可行性,对合作内容、期限等进行初步论证。发起单位是指最先与校外沟通合作意向的,或是由校领导指定的,或者合作协议拟约定的合作事项在协议签署后主要负责的学校所属单位。

(二)合作内容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完成协同的,须提前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

第十一条  协议起草。签约双方就协议内容基本达成一致后,协议文本可由我校发起单位起草,也可由合作对方单位起草。由我方起草的合作协议文本,要求格式统一规范,参照《河北地质大学合作协议模板》(见附件)。由对方起草的合作协议,发起单位可以对照《河北地质大学合作协议模板》完善必要内容。

第十二条  意见征求。协议文本起草完成后,发起单位需就合作内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认为必要的,可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第十三条  协议审批。

(一)战略合作协议由发起单位牵头办理审批,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相关部门审核会签、发展规划处审查后,报相关校领导审核后签署。涉及重大事项的还应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通过后方可签署协议。

(二)专项合作协议,由发起单位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办理审批,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相关部门审核会签、发展规划处审查后,报相关校领导审核,方可签署协议。涉及重大事项的还应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通过后方可签署协议。

(三)对于内容固定且签订频率较高的专项合作协议,可以由主管部门制定制式专项合作协议规范文本,具体签署协议时不再经过审批程序,直接到发展规划处办理备案。

第十四条  协议签署。

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由校领导指定单位或发起单位负责组织,由学校主要领导或授权其他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协议。

专项合作协议的签署,由发起单位负责签署相关事宜,一般应由主管校领导或授权学校所属单位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五条  协议用印。所有合作协议都必须遵从学校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加盖学校公章。

第五章 协议保管与落实

第十六条  协议的保管。所有合作协议盖章生效后1个月内,牵头单位做好协议文本、审批表以及相关其他材料,统一到发展规划处备案。合作协议文本原件由学校留存三份,一份由两办存档备查,一份由发展规划处备案,一份由发起单位或牵头落实部门留存。

第十七条  协议的落实。战略合作协议和专项合作协议的落实单位为协议的发起单位,应妥善保管与协议落实相关的资料备查。

第十八条  检查和监督。发展规划处负责对已签订协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合作进程,适时督促相关部门推动合作事项的落实。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必要时终止协议。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已签订合作协议需要补充、变更或续签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变更或续签的协议应当对变更或续签前未办结事项做出处理安排。

第二十条  合作协议期满后,自动终止。对于合作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合作协议无法执行的,由发起单位与合作方协商一致后终止协议;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通过法律途径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  协议应当有如下内容:合作期满或者协议提前终止的,除各方另有约定外,未办结事项仍应按照原协议及与未办结事项对应的项目合同、法律文件(如有)继续执行,直至事项办结。

第二十二条  予以终止的合作协议,负责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发展规划处办理协议终止备案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及二级单位名义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与校外合作协议相关的特殊情况,由校领导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地质大学校外合作协议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2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地质大学框架性合作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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