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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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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以法治力量维护京津冀生态安全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19-12-02 14:57:47

2019-12-01作者:郭甜肖

新闻发布会现场。长城新媒体记者 郭甜肖 摄

11月29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提出,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鼓励依托现有森林资源,有序发展林下经济,开展观光采摘、林下种植养殖、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文化产业等非木质资源利用经营活动。《决定》将于2020年1月1日施行。

依法推进太行山燕山绿化,维护京津冀生态安全

“太行山、燕山分布在我省境内8个设区市的64个县(市、区),总面积16419万亩,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58%。”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刘凤庭说,太行山、燕山在水源涵养、水土保持与生物多样性维护方面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生态地位极其重要。

翻看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不难看出,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呈现护佑京津之势,拥有“两屏、两带、多点”的基本格局。其中,“两屏”便是燕山和太行山生态屏障。

多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相继实施了一系列绿化建设工程,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到2018年底,太行山森林面积达到1686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28.1%;燕山森林面积达到4761.7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45.7%。

但仍旧存在不少问题:绿化难度越来越大、资金投入严重不足、造林主体积极性不高、基础设施建设落后……

“《决定》从政府职责、规划引领、资金保障、富民产业、机制创新、林地流转、矿山复绿、林木管护、考核奖惩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决定》以法治的力量推动太行山绿化提速攻坚、推进燕山绿化提质增效,对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维护京津冀生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作用。”刘凤庭说。

用“以奖代补”“先造后补”破解资金短缺瓶颈

资金投入不足是制约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的最大瓶颈。据测算,太行山、燕山区生态林的人工造林成本平均每亩3000元左右,封山育林成本平均每亩200元。但我省广大山区覆盖了大部分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农村贫困人口,经济发展落后、造林资金严重不足直接影响了造林质量、成活率、保存率。

为此,《决定》提出,要根据绿化建设实际需要,加大财政对绿化建设的支持保障力度,统筹整合农业、水利、交通、电力、矿山等相关项目资金,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采用“以奖代补”“先造后补”形式对现代林业示范园区、森林生态综合体、林业龙头企业等符合政策规定的新型造林主体优先给予资金奖励和补助。

同时,鼓励拓展投融资渠道,从融资平台、信用贷款、金融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造林要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退耕还林既是一项生态环境建设的工程,同时也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使贫困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决定》提出,造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鼓励发展名特优果品、木本粮油等经济林和苗木、花卉、中药材等优势特色产业,实现农业增效、农村增绿、农民增收。

此外,《决定》还鼓励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鼓励依托现有森林资源,有序发展林下经济,开展观光采摘、林下种植养殖、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文化产业等非木质资源利用经营活动,实现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

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实行承包经营

林地流转方面,《决定》提出,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依法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七十年。承包期届满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通过划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或者签订协议。

为防止破坏性的林木资源流转行为,《决定》提出,宜林荒山荒地承包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造林绿化有贡献的,要奖!《决定》提出实行“造管一体”,鼓励个人、集体、企业参与股份制林场,解决“重造轻管”问题;探索建立林长制试点,县乡村建立护林员队伍,加强森林资源安全巡护,综合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实施全方位、全天候、全覆盖巡护,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以及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控工作。

《决定》还提出,要建立健全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和工作奖惩制度,定期对在绿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个人授予河北省绿化奖章,并享受相关待遇。

擅自改林地用途的,要罚!《决定》提出,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出批准范围占用林地进行开发建设,非法毁林开荒、开山采石、挖砂取土、探矿采矿、滥伐盗伐及以其他方式毁坏林地和林木的,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由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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